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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房产虽过户预告登记可保全

     ■案例:

        今年3月的一个上午,北京大兴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位60多岁的老太太,坐下就哭着说:“我可找到你们了,我实在没办法了,你们可要为我做主呀!”工作人员见此情景耐心地对老人说:“大妈,您别着急,有什么为难的事您就告诉我们,我们会帮您的。”

        经过工作人员的询问,这位老人姓李,今年60岁,她和老伴在2002年购买了一套位于大兴某小区的楼房。今年2月二位老人感情不和,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唯一的一套夫妻共同房产归李老太太所有,离婚后5 天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早已超过了约定过户的时间,但她的老伴却不见了踪影,老人担心房产被前夫私自卖掉,自己落得人财两空,甚至无家可归。

        ■解答: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老人家可以持离婚协议,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内容。在立案以后由法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老太太的老伴就不能私自将房产卖掉,也就维护了其财产权益。 

        ■法律提示: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本案中,当事人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尽快起诉,请法院督促离婚协议的履行,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在立案以后法院可以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李老太太的前夫就不能私自将房产卖掉,也就维护了其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