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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公证处收费标准

              渝价〔2005645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司法局,市直属公证处: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推动我市公证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和《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结合我市公证工作实际,重新制定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执行: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部分,收取0.1%50000001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
    、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执行:
    标的额2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部分,收取比例为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比例为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比例为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比例为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比例为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比例为0.2%3000001元至4000000部分,收取比例为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比例为0.05%
         3
    、证明民事协议
     (1)婚前财产或夫妻财产约定,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割协议及其他涉及财产的民事协议,按标的额的2%收取,每件最低收费300元。
     (2)出国留学协议,每件收费500元。
     (3)定向培训协议,每件收费300元。
     (4)宅基地使用(农村建房)协议,每件收费100元。
     (5)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补偿协议、劳务合同、农转非合同,每件收费50元。
     (6)证明计划生育协议,每件收费30元。
     (7)赡(扶、抚)养协议、监护协议及其他不涉及财产的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二)证明收养关系
        1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3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4
    、解除收养关系的,每件收费6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遗嘱,按受益额的2%收取,每件最低收费300元。
     (四)现场监督类 
        1
    、拍卖,标的额在10万元以内的,按2%收取,最低200元;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次收费2000元;
        2
    、开标、决标结果,每次收费4000元;
        3
    、法律文书送达,邮寄送达每件收费300元,现场送达每件收费1200元;
        4
    、亲子鉴定(现场监督抽血样),每次收费300元;
        5
    、现场监督抽号,每件收费50元或每次收费2000元;
        6
    、开奖、竞赛、股东大会及其他现场监督,每次收费2000元; 
        7
    、证明股票发行,每件收费30000—1000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职务、职称、有无违法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事实,每件收费90元。
     (二)证明居住、指纹,每件收费200元。
     (三)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五)证明证据保全
        1
    、证人证言及书证,每件收费300元;
        2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每件收费800元;
        3
    、对物的保全,不动产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500
        4
    、侵权行为和事实,每件收费1000元; 
        5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印鉴、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600元。
      (三)公证书译文与原文相符,每件收费90元。
      (四)寄养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五)被证明文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每件收费300元。
      (六)公民个人签名、印鉴、声明书、委托书、尸体检验报告、尸体火化证、体检证明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200元。
      四、其他公证法律服务
      (一)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每件最低收费300元。
      (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每件最低收费300元。
      (三)签发执行文书,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每件最低收费300元。
      (四)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按主债权金额的0.2%收取,每件最低收费300元。
      (五)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每件收费200元。
      (六)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为公民个人提供的每小时收费10元,为单位提供的每小时收费3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七)定点公证服务,由双方协商收费。
      (八)查询公证档案,每卷收费50元。
      (九)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五、其他费用
      (一)翻译费
        1
    、公证书译文,每件收费60元;
        2
    、其他文件、资料的翻译,参照国家有关译文规定收费。
      (二)外文打印、校对费,每千字收费3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三)公证书副本费,每份收费10元。
      (四)录音、录像费、鉴定费、评估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双方协商或按实收取。
      (五)凡未列入本标准的公证事项,参照本收费标准中最相类似的公证收费标准收取。
      (六)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因申请人提供伪证以及举证不实导致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六、公证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七、接此通知后,各公证机构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
      八、本通知自200611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司法局《关于制定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1998]294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司法局《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渝价[1999]413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