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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障妻子诉求智障丈夫扶养因不符扶养规定被驳回

         智障妻子因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要求同样是智障的丈夫承担扶养责任。8月6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扶养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妻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扶养规定的精神,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现年22岁的陈小姐系智力残疾人,于2006年4月1日与同样是智力残疾人范先生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未满一年,双方遂分居至今。范先生于2007年6月起诉要求与陈小姐离婚,但离婚诉求未获法院支持。期间,陈小姐因患病在医院治疗,为此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现范先生虽经所在社区居委介绍,被安排担任道路清扫保洁工作,享受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但范先生不能独立完成道路清扫任务,故由范先生之母帮助其完成。今年4月,陈小姐以其系智力残疾人,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范先生履行扶养义务。

        庭审中,陈小姐的代理人称,自2007年起,因范先生父母的原因,范先生父母即不让陈小姐进家门,陈小姐无奈回到娘家居住。陈小姐系智力残疾人,无经济来源,现在生活非常困难,故请求依法判令范先生支付扶养费8400元、医药费3802.10元,并自今年5月起每月支付扶养费600元。

        范先生的代理人辩称,范先生同样是智力残疾人,范先生没有独立的工作能力,其工作只能在母亲的帮助下完成,范先生的收入是在母亲帮助下取得的。而陈小姐也可去做一些轻微的工作取得收入,现陈小姐要向同样是智力残疾人范先生索取扶养费,于法无据,故请求依法驳回陈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范先生虽从事道路清扫保洁工作,享受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但该工作任务的完成依赖于其母的帮助。根据上述情况,范先生存在社会适应功能严重缺陷等诸多问题,其与陈小姐相比较而言并无社会生存与适应能力等方面的优势。现范先生依靠其母帮助完成工作所获得的收入只能视为其母对范先生个人的资助行为,不能作为扶养陈小姐的条件。因此,陈小姐之诉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扶养规定的精神,法院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