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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结婚扮“李鬼”骗得结婚证无效

    近日,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万州区民政局于2003年1月14日为张小姐与郎先生颁发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万州区民政局承担。

    为了能顺利登记结婚,当事人扮演起了“李鬼”,编造了出生时间、住址、身份证号码,由村委会造假提供虚假《婚姻状况证明》。在女方没有提供户口证明及个人身份证的情况下,作为“红娘”的婚姻登记机关仅凭这份虚假证明,就成就了这桩“好事”,颁发了结婚证。

     

     

    然而,8年过后,当年的当事人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闹离婚,一纸诉状将婚姻登记机关告上法院。这“倒打一钉钯”真是“打”中了要害,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输了官司。

    看来,只要涉及到弄虚作假,即或是成人之美的“好事”也做不得。

    编谎言骗得婚姻登记 

    1981年8月6日出生的张小姐,是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法斗乡新箐村人,经人介绍,她与重庆市万州区原培文镇大兴村(现分水镇郎家村)村民郎先生相识,并同居生活。

    2003年1月7日,张小姐、郎先生为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将女方的婚姻状况证明,由郎先生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虚构一份婚姻状况证明,这张证明上张小姐的出生时间变为1981年12月26日。

    据张小姐事后称,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提供她的《婚姻状况证明》,但她未能够提供,由郎先生在郎家村委编造了出生时间、住址、身份证号码出据了《婚姻状况证明》。

    同年1月14日,张小姐、郎先生双方到万州区原培文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时,张小姐出具了一份不真实的婚姻状况证明,也没提供女方的户口证明及个人身份证。由原培文镇民政办颁发了结婚证书。

    婚后,张小姐与郎先生于2005年8月27日生育一女。之后,两人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张小姐向分水人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

    未尽审查义务败官司

    今年4月22日,婚姻不顺的张小姐向“红娘”追责,将万州区民政局列为被告、将郎先生列为第三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

    张小姐诉称: “我与郎先生办理结婚证时弄虚作假,民政部门不认真审查,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婚姻登记的行为无效。”

    郎先生在庭审中述称:“我与张小姐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已达到结婚年龄,双方自愿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证。虽然《婚姻状况证明》和身份证有不实,但不影响禁止结婚的条件。”

    区法院认为,原告张小姐与第三人郎先生在申请婚姻

    登记时,张小姐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是虚假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原告张小姐没有提供户口证明及个人身份证。被告在审查时,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向原告和第三人颁发了结婚证,原告和第三人也有骗取婚姻登记的故意,故此婚姻登记行为应为无效。

    日前,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万州区民政局于2003年1月14日为张小姐与郎先生颁发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万州区民政局承担。

    链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