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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父母出资非夫妻财产

       2011年5月,杨女士和丁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感情破裂,于2012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事后,杨女士将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一套价值22万元的房产。丁某称,该房产事实上是其父出资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其名下,应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争议房产是丁某的父亲出资购买的,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出卖人支付了购房款。该房屋登记在丁某的名下,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013年年底,法院驳回了杨女士的诉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房产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据此,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