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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女子离婚诉讼被驳回

    2007年,王某与赵某经介绍认识,于2008年下半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两人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长期不和,且婚后赵某经常打骂王某,并威胁王某。

    同时赵某将婚后购买的两辆车变卖,所得款项及前期存款均由赵某占有。王某没有工作,无收入来源,无力抚养婚生子。为躲避赵某的打骂,王某于2011年3月份与赵某分居至今,王某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赵某抚养,诉讼费由赵某承担。

    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调查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子,王某虽主张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长期不和,但原被告双方并无原则性问题和根本性利害冲突,且原告王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