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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成离婚案件涉及“家暴”

      本报记者 高健

        昨天,市二中院发布调研:近一成离婚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受害方仍以女性为主,而以“冷暴力”为诉由的案件,因缺少证据,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施暴者多为“60后”“70后”

        去年至今,市二中院共审结离婚案件826起,其中当事人主张受到家庭暴力的案件共80起,占全部离婚案件的9.7%。在这80起案件中,有70余起是女性主张受到家庭暴力,还有3名男性主张受到家庭暴力,其中有1件为男方主张女方实施冷暴力,不尽夫妻义务。法院最终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共5件,受害者均为女性。

        法院分析今年的33起案件发现,施暴者多以“60后”“70后”中相对低收入人群为主,其中,施暴者为“60后”“70后”的有27起,施暴者为“80后”的仅为4起。法官分析,这一现象主要是因为一些“60后”“70后”仍然具有男尊女卑的思想。另外,低收入人群经济来源不稳定,生活压力较大,更容易产生家庭矛盾。

        诉冷暴力难提供充分证据

        在最终认定家庭暴力的5起案件中,暴力手段均为殴打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其中,两起案件中施暴人受到行政处罚,一起案件中施暴人受到刑事处罚。

        涉诉家庭暴力案件中,提出仅受到精神侵害即冷暴力的案件为3件,但无一例被认定为家庭暴力,“主要原因是,受害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精神侵害对其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以及损害后果与侵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官解释说。

        法官介绍,涉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当事人取证不规范仍是难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录音、单一的就诊证明或报警记录,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导致认定比例较低。在未被认定家庭暴力情节的75起案件中,甚至有60%左右的案件只有当事人自述,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材料。

        对此,法官总结,6方面证据应注意留存:发生家庭暴力时,马上报警,民警出警是证据之一;家庭暴力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时,马上就医,保存病历;受伤痕迹,可以用相机、手机拍下来,以照片为证;当事双方的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电话录音可为证据;被“家暴”者的日记记录,可记录被家暴的时间、地点、事由等;孩子、亲戚、邻居等人证。

        遇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说,暴力情形往往具有普遍的持续性。有一案件的当事人自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时间持续10年之久。

        法官呼吁,遭遇家庭暴力一定要勇敢说“不”。例如,刚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代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