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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离异无人管 “00后”男孩贩毒获刑罚

     阿六出生2001年,本因求学的大好时光, 却因早年父母离异被寄居亲戚家中,由于缺乏父母的关爱和管教,他过早地接触社会,沉迷于网吧、歌舞团等娱乐场所,交上一群孤朋狗友,久而久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16年3月16日,阿六因贩卖毒品,被荔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2015年10月,韦阿亮(另案处理)让阿六为其贩卖毒品,每月给付1500元工资。2015年10月至11月7日,阿六单独及伙同林永松(另案处理)在荔浦县荔城镇雍和巷,以每小袋90元价格,4次将韦阿亮给予的海洛因4小袋约0.4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段阿强。综上,阿六总共贩卖毒品4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阿六的父母于2011年已离婚,阿六跟随其父亲生活,其父亲大部分时间在外面打工,其父就把阿六寄养在表叔家里。由于阿六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性格内向,不善言谈,阿六初中只读了第一学期即辍学回家,常做违法行为,司法所认为其不具备进行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六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本案不区分主、从犯。

      阿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阿六的指定辩护人关于其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法院考虑阿六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主要是其父、母离婚后,阿六跟随其父亲生活,其父亲大多时间在外打工,对阿六的监管、教育时间相对少,其涉世未深,对社会认识肤浅,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为惩罚犯罪,同时充分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法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荔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