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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争夺女抚养权和非共有房屋 法官调解解心结终调解离婚
    法官组织现场调解,省去再诉分割房屋产权诉累
      男子执意离婚,前妻欲争夺孩子抚养权和房屋产权。因男子未主张分割房屋,且诉争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经办案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已于近日达成调解协议,通过一案既解决了离婚中子女抚养又解决了房屋产权分割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黄某与贾某于1996年7月9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3月生育一女黄可可。两人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黄某诉来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随父亲生活,前妻给付抚养费直至成年。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与贾某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缺少沟通和交流,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黄可可已年满10周岁以上,并当庭表示愿意随黄某生活。故法院判决,黄可可随父生活,其母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贾某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因黄某在未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黄某已说明该诉争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未对房屋予以调整。

      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分割房屋产权。

      在受理案件后,市二中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张燕,严格按照家事审判调解优先的原则,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通过“劝、批、谈、教”相结合的方式,数次苦口婆心劝导,终于解开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结。

      近日,双方在律师和法官的见证下,对争议房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黄某所有,黄某补偿贾某房屋折价款15万元,已于当庭通过转账的方式予以兑现。

      法官连线:

      承办法官张燕表示:本案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是最好的解决方式。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得以解开,女儿日后抚养过程中的一些潜在矛盾或因父母离婚带来的一些不良因素得以有效避免,能给孩子一个相对良好的的成长氛围;另一方面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了房屋产权纠纷,避免了再次起诉分割房屋产权的诉累,为双方当事人减少了麻烦,也相对节约了审判资源。
    来源: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