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离婚继承律师网

    妻子外出16年未归 丈夫诉请离婚获支持
    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村民杨某某的妻子刘某甲,于2000年外出务工至今16年间,未与家人联系也未回家看望丈夫及子女。丈夫杨某某无奈之下到法院起诉与刘某甲解除婚姻关系。日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缺席判决准予杨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甲于1992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较好,无矛盾纠纷,并育有两子一女。2000年时,妻子刘某甲外出务工,刚开始的几个月还用公用电话与丈夫杨某某联系,之后时至杨某某起诉之日的16年间,刘某甲没有与家人以任何方式联系。杨某某曾多次到刘某甲娘家打听其下落,娘家人也表示对刘某甲的行踪并不知情。刘某甲离家时,三子女均年幼,大儿子8岁,小女儿3岁。在妻子缺位的这16年里,杨某某独自抚养三个子女,均将其抚养成年。苦寻妻子16年未果,杨某某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解除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

    法院受理后,法官依法对被告兄长刘某乙进行了询问,刘某乙表示刘某甲确实外出十多年没有与其联系,也不知刘某甲的下落。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传唤,刘某甲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互敬互爱、互尽义务,共同维护和睦、友爱、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外出务工长达16年之久,一直未归,也未与原告及其家人联系,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在家庭中对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的义务。夫妻双方从缔结婚约起,就应该对对方及双方共同组建的家庭担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不应该随意在家庭角色中缺位,如对婚姻不满也应双方协商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等事宜,解除婚姻关系。
    来源:秀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