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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侣分手对恋爱开支结算 女方打官司追讨获胜诉

            安某(女)与侯某(男)在恋爱期间为侯某多次开销,后双方分手时,安某要求对自己在恋爱期间的支出进行结算,侯某认可并出具欠条。之后,侯某未按照约定偿还该款,安某起诉到武隆法院,经审理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为由支持了安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5月,原告安某与被告侯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两人交往期间,安某为侯某多次购买衣物等物品。2014年年初,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安某提出需要对恋爱期间自己的开销进行结算,侯某表示同意。经结算,安某在两人恋爱期间为侯某开销共计4万元。侯某同意并认可,遂向安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付安某4万元,年底还清。借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侯某未向安某支付任何款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举示了支付宝的消费记录证明了安某在与侯某处于恋爱期间为侯某多次购买商品。之后,安某与侯某在分手后对恋爱期间的账务进行了结算,被告侯某也在双方结算的基础上出具欠条,可见双方对于该笔款项并非形成赠与关系。侯某辩称系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欠条,但没有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该欠条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侯某给安某出具欠条后,其未能按时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立即偿还安某欠款4万元。

    来源:武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