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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分居累积时长满2年 起诉离婚被驳回
    段某诉称与赵某结婚后,因性格差异经常争吵,从2012年开始只身离家在外独自生活累计时长已达2年多,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与赵某曾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2016年4月12日至起诉时三次分居,虽有分居事实,但均未达2年,考虑夫妻之间若能互相谅解、互相信任,多进行沟通,关系仍然可以得到改善,遂判决驳回段某诉讼请求,维持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司法实践中,如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两年以上,且分居两年以上是连续的、不间断的,则应当认定为感情出现较大裂痕,但未连续满两年,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情形。
    来源:江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