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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给妻子打欠条算数首例婚内债务案审结

    1994年,冯某与窦某结婚。1998年,两人感情出现裂痕,冯女士要求退出共同经营的农资门市部。1999年初,双方协商将共同经营间债权、债务及农资门市部财产进行清理核算,窦某欠冯女士7850元,当即给冯女士出具欠条一张。

    20008月,窦某向法院提起。内乡法院审理此案间,冯女士到庭应诉,向丈夫索要7850元。但开庭审理那天,窦某却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今年5月,窦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女士再次追要丈夫所欠的7850元钱,窦某仍未出庭。冯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窦某偿还欠款7850元。

    内乡法院认为,冯女士与窦某双方虽是夫妻关系,但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之规定,窦已向冯出具欠款手续,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遂判令窦某偿还冯女士现金7850元,案件受理费310元由窦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