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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明确并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范围

        1. 明确可与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个人范围

    现行《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并未明确此处扶养人的范围。实务中对于公民是否可以与其法定继承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存在不同认识,例如被继承人可否与已经形成收养关系的继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就有不同的观点。对于已经立了遗嘱之后,又与遗嘱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认定,也存在不同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对个人范围进行了明确,该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于继承人分为 “法定继承人”与 “遗嘱继承人” 两类,且 “遗嘱继承人” 是指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因此,我们理解,扶养人限于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视同子女)以外的自然人。

    2. 删除组织范围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限定

    现行《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其法律性质为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不再限定组织范围,该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此,自然人不仅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还可与其他类型的组织签订,例如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关于对于其他组织是否有特定的资质要求,我们认为后续的单行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可能会进行进一步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