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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书遗嘱没有立嘱人签名有效吗,代书遗嘱应具备的要件是什么?

           代书遗嘱又称 “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经合法证明属实。那么,代书遗嘱没有立嘱人签名有效吗,代书遗嘱应具备的要件是什么?

    原告生父与生母在原告幼年时协议离婚,原告由生母抚养。原告生父 2006 年底病故,留有房产销售款和养老金个人帐户余额两项遗产,但具体数额不详。被继承人除原告外,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深度中风,生活需要有人照料,因此生前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居住在其妹(即本案被告)处,直至去世。被继承人生前在上海市某区有一套售后公房,并于去世前将该房产出售,但房产销售款去向不明。被继承人去世后,本案被告主动与原告联系,出示一份代书遗嘱,内容包括房产由被告处理,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由被告继承等,但是无遗嘱人签名,本案原告对此产生异议。后双方就遗产继承问题展开了严重交涉,但均未果。

    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的要件:

    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

    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

    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律师解析:

    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

    1.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笔者认为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法律只是从实体上保证了见证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视。

    2.从法律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符合见证人的条件。不符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关于如何代书,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的规定。

    3.日期是任何一种遗嘱都须具备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另外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嘱的情况,日期就是确定效力的直接依据,日期最后的代书遗嘱才是有效力的遗嘱。

    4.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