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离婚继承律师网

    丈夫转到孩子名下的钱,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那么,丈夫转到孩子名下的钱,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丈夫将共同的钱转到孩子名下的,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将个人的钱转到孩子名下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律师解析:

    共同财产的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 17 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具体内容包括:

    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承担一定的义务

    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