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一:只有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事实追认的,才系夫妻共同债务
原规定: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个人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现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新规二: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内的个人名义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规三: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外的个人债务,由债权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