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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婆跑了,可以要回礼金吗

           案情介绍

    陈先生与何小姐于2020322日经媒人介绍相识,征得何小姐同意结婚后,男方支付52000元礼金。同年45日迎接何小姐过门同居生活(由于何小姐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证),过门当天,陈先生将52000元礼金交给何小姐父亲,上述款项的交接有媒人在场见证。同年822日何小姐向陈先生提出分手,陈先生父母在确认陈先生与何小姐解除同居关系后,于同年108日要求何小姐父亲退回礼金52000元,但何小姐父亲以无正当理由一拖再拖,不同意返还给陈先生父母。陈先生父母无奈,只好委托我所律师,一纸诉状告把何小姐及其父亲告上法院。
    法庭审理 
       诉讼中,法院工作人员分别对被告何小姐及其父亲进行询问。其父亲承认收到原告支付的52000元。被告何小姐也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由于礼金是被告何小姐父亲收取,故应由被告何小姐父亲返还彩礼礼金。关于返还礼金数额问题。考虑到双方在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了半年,且被告何小姐尚未满十八周岁的,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尊重公序良俗和当地风俗习惯,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何小姐父亲退还礼金钱38000元给原告较为妥当。
    法条链接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律师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何李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被告何李妹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与原告同居生活,故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返还彩礼礼金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