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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1.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典》婚姻编及司法解释中规定。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其他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律师解析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取得的上述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3)范围具有特定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