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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席花费不算彩礼共同生活酌情返还

        石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定亲后两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又分手。石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遭到拒绝,诉至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返还彩礼79600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双方并未按照当地风俗订婚,原告起诉的彩礼并不属实,只是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不同意返还。
      蒙阴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介绍相识后,于20179月定亲,开始同居生活,20186月分手。庭审中原告提供证人李某的证明一份,证实原告给付被告彩礼31800元,三金2万元,改口费2万元,酒席4800元,电动车3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定亲后,原告支付的见面礼、赠送的三金等贵重物品,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属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返还。本案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应考虑同居生活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为宜,其他小额交往系礼尚往来,酒席等花费不应该视为彩礼,不予返还。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石某现金2万元。
      本案承办法官王家安解释称,按照习俗为了结婚给付的彩礼,属于返还彩礼的范畴,但酒席花费不属于此范畴。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鉴于双方共同生活,彩礼应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