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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微信聊天称协议走形式 法院判财产重新分

    女方小李为了尽快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对男方小赵说签订离婚协议只是“走形式”,双方先随便签份协议,日后再另行协商财产问题,小赵亦同意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现双方离婚已半年,小李却不愿意和小赵就财产问题进行再次协商,小赵遂向人民法院起诉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小李、小赵签订《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小李、小赵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小李、小赵均认可前往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是走形式,是为了顺利办理离婚登记而临时签署的协议,故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尚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约定的内容不成立。

    在双方离婚时未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双方亦不能就此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对于双方共有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因涉案房屋及车辆均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就房屋及车辆价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房屋和车辆归女方小李所有,小李给付小赵房屋和车辆价值一半的折价款。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须签订离婚协议。本案中小赵和小李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均认为该协议仅是“走形式”,实际上并没有就财产处理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故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对双方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

    虽然小赵和小李的财产问题最终在本案中予以解决,但是这种在离婚时不妥善处理财产问题且随意签订离婚协议、期望日后另行协商的做法,法官提示应谨慎采用。因为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的离婚协议形式上经过国家行政机关确认,具有对外公示性效力,无论是该协议中对于夫妻人身关系解除的约定,或是财产分割的确定,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意定,均对离婚协议签订双方产生约束力,协议中所确定的内容非经双方自愿协商,不得随意变更。离婚协议处分的财产利益,除非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凡属于夫妻双方合法财产一般应得到确认,法院对于离婚协议的审查持审慎态度。所以离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该保持谨慎,尽量避免先“走形式”再协商的方式,以防日后出现 “说不清”而损害己方权利的情况。

    来源: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 法治日报

    近期,北京一中院审理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约定的内容不成立,判决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