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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借款汇入妻子账户,妻子需承担还款责任吗?

    丈夫借款汇入妻子账户,妻子需承担还款责任吗?

    范范律师来说法 2023-03-29 07:00 发表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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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小杰、小雯夫妻两人返还原告小吴40万元借款及利息。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小杰因经营资金紧张,经朋友介绍,向小吴借款5万元。后小吴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将借款50万元转至小杰的妻子小雯某银行账户;当日下午,小杰向小吴返还借款10万元。次日,小杰向小吴出具借条一份:今向小吴借款40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指定收款账户为小雯的银行账户;并承诺一周内归还全部借款。
    同年7月,小杰逾期未还款,小吴催要无果后,便将小杰、小雯诉至临沭法院,请求赔偿财产损失4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
    经审理,临沭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小杰、小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小吴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
    后小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中,被告小杰向原告小吴借款40万元的事实,有小吴提交的打款凭证及小杰向其出具的借条为据,本案予以确认,小杰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小杰向小吴借款,指定其妻子小雯银行账户进行收款,小雯作为案涉借款的收款人,用于收款的银行卡和密码均由其本人申领、设立、保管和使用,其知晓案涉借款到账情况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应当认定案涉借款系基于小杰与小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系小杰与小雯的共同债务,小雯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