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立遗嘱,后去世一方撤销遗嘱,该行为是否有效?
收录于合集#房产继承22个
2023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苏朝军律师团队 房地产 Tel:18217129694 引言 牟某与其丈夫卢某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两处二层沿街楼作如下处分:(一)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二)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三)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四)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 卢某去世两年后,牟某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牟某认为遗嘱第一条已经生效,其已基于遗嘱继承该房产所有权。牟某与其子女因此产生纠纷,将三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让我们一起分析以下法律问题: 1、牟某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是否发生效力? 法院认为,牟某与卢某共立遗嘱中第三条明确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自行变更、撤销该遗嘱,表明遗嘱人已将遗嘱撤销权授权其配偶享有,故牟某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符合遗嘱的约定,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该行为有效。 2、遗嘱被撤销后,牟某是否还能继承卢某的房产? 根据卢某和牟某两人共立遗嘱第四条,遗嘱第一条的内容已经因卢某的死亡而生效,故牟某已取得两条沿街楼中属于卢某的产权份额,且牟某在继承开始后,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所以,应当视为牟某已经接受继承。牟某虽然向公证机构公证撤销遗嘱,且该公证行为已生效,但遗嘱第一条的内容已于公证前生效,该条遗嘱已无撤销的可能。且法院认为,牟某应当是第一条遗嘱的继承人,其并非遗嘱人,故牟某也不享有撤销此遗嘱条款的权利。故两人共立遗嘱中第一条已生效,牟某是系争房产的唯一继承人。 参考案例 (2011)日民一终字第553号 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