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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婚礼未登记因男子赌博女方悔婚,男子要求返还彩礼支持吗?

    办婚礼未登记因男子赌博女方悔婚,男子要求返还彩礼支持吗?

     子非鱼说劳动法 

    裁判要旨

    女方与男方举行民俗婚礼后共同生活9个多月,且双方生活期间男方曾多次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不再赌博。

    一审判决返还70%彩礼,二审判决返还30%彩礼。


    诉讼请求


    男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女方返还结婚彩礼32000元、金首饰价值26900元、定制家私家具费用21000元、转账款项26000元,以上款项合计105900元;

    2.女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


    男方与女方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因到谈婚论嫁阶段,故双方就婚约购置财产。具体有:

    2021年10月11日,男方在卢三合首饰店购买一枚戒指、一对耳坠、一条项链及手镯(重量为1两1钱2分8厘),上述首饰共花费26982元

    2021年10月12日,男方父亲在金涛家私店购买家具花费21000元。

    另外,男方父亲分别于2021年10月16日、2021年10月19日通过微信平台向女方转账两笔共计26000元,该费用用于女方购买作为结婚用的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

    当年农历十一月十一日,男方及其父母到女方家求婚并商讨结婚事宜。期间,男方向女方送上彩礼聘金32000元及上述男方于卢三合首饰店购买的金首饰等。

    一审庭审中,男方自认女方家已退回2000元,经双方确认,女方收到的聘金为290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男方与女方已共同生活了九个月。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本案中,男方为了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支出的费用有金首饰26982元、家具21000元、作为结婚使用的费用26000元及聘金29000元,彩礼合计102982元
    一审庭审中,女方确认其收到上述款项及物品。现男方与女方已分手,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中明确,第一项所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具体返还的数额。本案中,男方、女方虽无法缔结婚姻关系,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了九个月,故一审法院酌定女方应返还其收到的彩礼金额的70%部分,即女方应返还72087.40元
    至于女方主张男方应返还其向女方弟弟的借款,一审法院认为,该借款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女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男方72087.40元。


    上诉意见


    女方上诉事实与理由:

    1.原审判决认定的彩礼金额错误,本案彩礼共55900元,并非102982元。所谓“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男方根据当地风俗给予女方的财物。女方与男方双方在一审庭审中确认的聘金29000元和金首饰26900元是男方按农村风俗向女方求婚时给予的,即为彩礼。男方的父亲章点向女方转账的26000元中的21000元系用于购买家具,其余系用于女方与男方双方同居开支,应视为章点对女方与男方的赠与,不在彩礼之内,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原审判决重复计算家具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彩礼不应返还。
    首先,女方与男方按农村风俗完成结婚仪式,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并且双方共同生活长达9个月,彩礼的目的已经完成,没有需要返还的合理依据。在女方与男方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提供了生活所需的住房、车辆及生活费用等,即彩礼已经补偿给了男方。
    其次,双方无法缔结法定婚姻关系系因男方有严重的过错行为。男方曾两次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诺改正赌博等行为,亦在一审庭审中承认私自典当金首饰用于偿还赌债。男方的过错行为致使双方无法实现结婚愿望,因此其提出返还彩礼缺乏正当性。
    再次,本案不存在“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在双方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过程中,男方实际给予彩礼55900元,仅比女方多支出44141.53元,且没有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综上所述,望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男方辩称:
    1.男方为与女方结婚而支出的费用有金首饰26982元、家具21000元、装修女方名下房屋支出的26000元及聘金29000元,合计102982元。2021年1月份,经朋友介绍,男方与女方确定男女关系并同居生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确定关系后,女方提出婚后居住在其名下房屋。因该房屋未配备家具和防盗网等,男方的父亲章点便出资装修房屋定制家具等。2021年10月12日,章点为该房屋定制家具(床、衣柜、鞋柜、墙柜等)花费21000元,2021年10月16日、19日章点微信转账8000元、18000元给女方用于装修房屋及安装防盗网。其后,男方向女方求婚,送上彩礼32000元(一审庭审时双方确认29000元)、金首饰26900元。现女方主张微信转账的26000元系用于购买家具,属于混淆事实,该微信转账是让其付还安装防盗网及修整粉刷房屋的费用。章点所支付的款项都是为了男方与女方能够结婚,依法应认定为彩礼。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虽然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女方主张与男方共同生活期间支付了所有生活费用没有事实依据,男方及家属均有向女方支付生活费用。

    3.女方主张双方无法缔结法定婚姻关系的过错在于男方,欠缺事实依据。双方系因生活习惯不同和文化差异导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二审中,双方均未补充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男方分别于2022年3月3日、2022年3月6日向女方书面承诺“不再吃槟榔或向外借钱或赌博。如再犯,自愿净身出户,解除与女方的关系”“由男方个人原因,今在此承诺,以后再次发现有赌博或向外借钱的事,无论大小或多少......都将净身出户”。
    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女方应否向男方返还彩礼及数额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双方当事人虽然举办了民俗婚礼,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一审法院认定女方需归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女方主张男方仅支付彩礼55900元,但男方的父亲转账的26000元、购买家具支出的21000元亦系以男方与女方双方结婚为目的,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彩礼共计10298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现因女方与男方在民俗婚礼后系共同于女方家中生活9个多月,且双方生活期间男方曾多次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不再赌博等,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本院酌情判定女方应返还其收到的彩礼金额的30%,即女方应返还102982元×30%=30894.6元。一审法院酌定女方应返还彩礼金额的70%欠妥,应予调整。
    综上所述,上诉人女方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2)粤1581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为:女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男方30894.6元;
    二、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女方的其他上诉请求。


    重庆离婚律师有话说

    重庆离婚律师贺天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解释虽然对返还彩礼有明文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落实到具体的案件还是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