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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之间打的借条,有效力吗?

    夫妻之间打的借条,有效力吗?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案例源自 最高审判研究


    基本案情

    1999年,张某和李某登记结婚。2008年至2018年10年间,李某4次打借条跟张某借款8.3万元,理由是购买药品。李某与张某离婚后,张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般多发生于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除此情形外的婚内借款,应当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订立借款协议或有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据,才能成立婚内借款关系。同时,还要看是否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以及用于借款人个人事务。本案中,前夫张某所主张的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以及该款项用于被告个人事务。且被告李某提交了借款用于看病的相应病历予以证明。综上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商丘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重庆婚姻律师有话说

    重庆婚姻律师贺天强:

    本案中,夫妻之间借款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建议广大网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自己的另一半借款的或者借款给另一半的,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是意思表示明确、法律要件齐全的借条,表明双方一致认可借贷以及说明借款用途,以免今后产生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