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谁出,出多少?
重庆婚姻律师有话说
重庆婚姻律师贺天强:
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数额和给付期限长短则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 (一)抚养费的数额 1.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4.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3.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三)抚养费数额可视情况增加 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举证证明要求: (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水平或者子女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其他正当理由; (2)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50、51、52、53、55、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