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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还有义务付养父母生活费吗?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还有义务付养父母生活费吗?



    01

    基本案情


    1990年,王某夫妇二人因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便收养了婴儿王小甲,并将其抚养成人。王小甲成婚后,与其亲生父母相认。后王某夫妇与王小甲因财产等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导致双方关系紧张。王某夫妇认为,和王小甲已无法共同生活,遂诉至泗阳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王小甲支付生活费。


    02

    法院调解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反复询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并多次单独做王某夫妇与王小甲的思想工作。但王某夫妇坚持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并表示对今后的老年生活做好了安排。考虑到王某夫妇年龄较大且身体状况欠佳,如不及时解除收养关系,可能会对其正常生活与身体健康造成持续影响,故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同时考虑到王某夫妇抚养王小甲多年,如今二人缺乏生活开支来源,故收养关系解除后,王小甲仍应支付王某夫妇生活费用。最终,经法院调解,由王小甲一次性支付王某夫妇生活生活费用。


    03

    法条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04

    重庆婚姻律师有话说


    重庆婚姻律师贺天强:

    在本案中,收养关系虽然已经解除,但是养父母对王小甲的养育之恩无法抹去。更何况法律有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子女,有义务支付生活费给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所有,无论是从社会善良风俗的角度,还是法律强制规定的角度,收养关系结束后,养子女都有义务付养父母生活费。